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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工作论文《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

imtoken支持bcc 2023-05-15 05:50:23

作者注:本文由清华大学自主研究基金资助(20151080387)。 罗梅感谢毕马威华振合伙人马洪超、安达信税务董事总经理唐海的建议和探讨,以及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帮助。

摘要: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着传统产业的格局,由区块链网络发行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在与区块链相关的各个生态系统中承担着各种交易和价值存储功能。 如何衡量加密数字货币是国际国内证券监管机构、税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高度重视的领域。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均未对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和确认建立单独的标准。 本文将提供一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框架。 并对现实世界中的实际难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关键词:加密数字货币; 区块链;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简介

区块链与商业的结合正在改变着传统行业的格局。 区块链在中国“落地”的时间并不长,但在短时间内发展迅速。 银行保险、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物联网、社交网络和游戏、文化艺术、审计和税务等领域都在研究如何整合和使用这一新技术[1]。 区块链是基于分布式加密算法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区块链上发行和流通的数字权益证明是一种通证(Token),是区块链中的一种数字资产。 许多传统企业在积极融入区块链技术的同时,也在设计在商业场景中使用运行在区块链上的代币。 许忠、邹传伟(2018)梳理了区块链目前的主要应用,并指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当区块链中的数字资产不仅在项目中运行,项目方通过前期募集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Token,这个Token代表了加密数字权益和价值的证明。

区块链项目早期的融资方式是将自己的Token预售给早期投资者,换取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坊)或法定货币。 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

(1) 项目方可以为自己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发行效用代币。 这种代币发行相当于产品或服务的预售。 主网开发出可以使用区块链的系统后,通证持有者可以使用通证购买产品或服务。 项目用户也可以通过网络维护与项目的关系,为项目建立声誉,或者通过抵押Token获得代币奖励。

(2) 项目方以实物资产为支撑发行的 Security Token。 它代表某种资产的权益,如公司股份,或实物资产的一部分,如黄金。 项目方的代币持有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维护或抵押Token获得收益。 识别证券型通证的具体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目前在实务中主要遵循美国证监会对证券的识别形式来判断项目方发行的Token是否为证券型Token。 一种形式是属于股票、票据、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股权和债务工具; 另一份是通过Howey Test (1946)投资合同条款测试的证书。

区块链项目开发的主网准备运行后,我们将在区块链上流通的数字资产称为加密数字货币“Cryptocurrency”,这是业内常说的。 2017年以来,基于区块链项目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在全球掀起热潮。 据CoinMarketCap网站统计,数字货币已从比特币单一货币发展到2000多种。 截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这些数字资产的市值在过去五年中已增长至 2115 亿美元。 加密数字货币是存在于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上的虚拟资产。 它没有工厂、设备等实体,也不是与货币直接对应的电子货币。

会计主体进行的任何加密数字货币交易,如挖矿、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取短期利益,或换取代币投资数字货币投资基金等,均需在财务报表的期末报告。会计期间。 反映。 加密数字货币无疑是会计要素中的资产,但资产具体属于哪个主体、如何确认、如何计量,首先要由会计主体和持有数字货币的目的来确定。 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计量确认单独制定标准,本文将对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确认计量进行深入探讨,主要有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 分析实际操作中的难点。

本文的其余部分组织如下: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以持有为目的的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以挖矿产生数字货币的场景为例; 第三部分描述持有数字货币以销售为目的的会计计量,以Token交易为业务活动的场景为主; 第四部分描述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主要针对Token私募基金的投资场景; 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对于制定当前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政策制定的借鉴意义。

2. 已持有的数字货币用途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最早由中本聪(2008)提出。 比特币是一种点对点的现金支付系统。 没有特定的组织来发行比特币。 网络中的许多节点根据特定的算法计算出某个目标值。 比特币奖励,网络节点确认并记录网络上的所有支付交易,形成分布式记账系统。

以持有比特币为目的的最常见的业务场景是矿机厂商出售矿机后获得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益,或者是矿工挖矿后获得的数字货币奖励。 挖矿是一个过程。 维护区块链账本的矿工(Miner)提供计算能力来执行非常困难的计算。 解决难题后,他们获得新区块(Block)的优先记账权,不仅获得新区块的奖励,还通过验证发生的其他交易并将其添加到新区块中获得交易手续费奖励。 这与挖金矿后获得黄金的“奖励”过程非常相似。 不同的是,矿工并不是“开采”数字货币,而是利用强大的算力计算出一个目标值,以满足相关区块链账本设定的要求。 获得奖励的要求。 无论是矿机厂商出售矿机或矿机挖矿后获得的数字货币,均记为借方资产类别,贷方收入。

加密数字货币具有虚拟性和非货币性两大特点。 我们对财务报表中列示的资产类别进行如下分析。

(1) 现金

国际会计准则第 7 号 - 现金流量表 (IAS7) 将现金定义为手头现金和活期存款。 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介绍(IAS32)进一步解释了活期存款,即活期存款持有人对机构有现金债权。 此外,货币(也称为现金)是一种金融资产,代表交换媒介,构成确认和衡量所有交易的报表基础,是中央银行等当局的负债。 一般来说,现金是指纸币和硬币,以及对纸币和硬币的债权。

加密数字货币的持有者没有纸币和硬币,也没有索取它们的权利,他们拥有区块链上用于点对点交换的地址的密钥。 虽然加密数字货币也可以通过兑换兑换成现金,但持有人没有现金,也没有收取现金的权利。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认可的法定货币,在法律上不代表必须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债务责任。 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计量上不能算作“现金”。

(2) 现金等价物

国际会计准则IAS7和美国会计准则编纂专题(FASB Accounting Standards Codification Topic)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是“可随时转换为一定数量现金的短期、特别是流动性强的投资”,并在初始投资时成立。 知道未来将收到的现金数量,现金等价物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很小。 短期国债和票据是现金等价物的一种,到期可以兑换多少现金是非常明确的。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性很大,无法随时知晓折算后确定的现金数量,价值波动风险极高,不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较大,无法作为主流的支付和保值手段。 一种试图保证与法定货币 1:1 关系的新型稳定数字货币(Stablecoin)应运而生,并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模仿法定货币的货币稳定机制。 现在主流稳定币的发行方可以选择美元资产作为信用背书,持有稳定币的用户可以1:1兑换回法币(如USDT); 或选择其他加密货币资产作为抵押品(如Bitshares); 或者通过某种算法使用其他Token,使得发行的稳定币与法币(如Basecoin)保持兑换比例关系。 发行这些稳定币的目的是为了与法定货币保持1:1的兑换关系,符合流动性强的特点,可以随时兑换成固定数量的现金。 因此,加密数字货币中的稳定数字货币符合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形现金的交易形式正在减少,电子货币交易正逐渐取代纸币和硬币的地位。 中央银行也可能会逐步淘汰纸币和硬币,通过发行自己的电子货币来利用社会对法定货币的信任。 新兴加密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应密切关注识别这些特征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是否会影响现金的定义,并仔细审查财务报告相关准则的修订。

(3) 金融资产

IAS 32 - 金融工具:列报(IAS32)第 11 条规定,金融工具是指赋予一方金融资产并必然赋予另一方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金融资产可以是以下四类中的任何一种: 1. 现金; 2.其他主体的股权; 3.从其他主体收取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4.能够以主体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合同。

金融工具的要求是​​双方之间存在契约关系,但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系统并不会自动形成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 挖矿后持有比特币的人与比特币社区的相关各方没有合同关系,也无权收取合同赋予持有人的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 因此,比特币主要用于支付和交换价值的数字货币,不是金融工具,也不是金融资产​​。

当然,不构成合约的加密数字货币仍然可以成为合约的标的物。 比如有人从区块链项目方购买已发行的数字货币,“链下”签订数字货币买卖协议。 这符合合同的定义,但即使这个持有人持有数字货币,以后也有权获得项目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或商品,这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因为在收到的商品或服务中未来不是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 如果持有人有权通过持有数字货币获得主体净资产的剩余收益,例如某些证券型代币的设计符合该模型,则该数字货币属于权益工具,只有符合金融资产类别(参见“持有数字货币用于投资目的”)。

(4) 无形资产

大多数当前的会计实践都认为加密货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IAS 38)和美国会计准则与法规编纂(ASC 350)将无形资产视为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而数字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征,除了在日常经营中持有在以出售或投资为目的的情况下(详见“持有数字货币用于销售”或“持有数字货币用于投资”),加密数字货币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应按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资产。 确认无形资产。

IAS 38 要求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获取加密货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购买时支付现金或等价物;

2、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获得的;

3.通过与其他加密货币兑换获得。

第一和第三项以支付的现金或交换的货币价值计价。 第二种方法需要考虑与提供商品或劳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准则的要求。 例如,当矿机销售商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时,应按照IFRS 15-Contract Revenue确认收入,如果客户以非现金形式(如加密货币)支付,则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收入付款方式的价值。 加密货币没有市场价格且无法合理估计其非现金形式的公允价值的,以出售矿机的市场价格确认。 因此,矿机销售商或矿工通常在取得加密数字货币时同时确认收入和无形资产,初始成本按取得数字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

IAS 38 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重估价法。 成本法是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后的净额。 由于数字货币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适用摊销,仅计提减值损失。 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很大。 如果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高于净现值(即市值减去处置费用),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利润相应减少。 加密货币的账面原值和累计减值损失。 此外,如果币价上涨,则有迹象表明前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在每个报告期末,需要对资产的可转回金额进行评估。 可转回金额确认为收益,相应增加当期利润。 . 但可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资产前期累计减值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超过其初始成本价值,超出部分无法确认,也不能计入利润。 因此,按成本法计量的加密数字货币价值变动超过成本的部分,只能在处置时予以确认。

重估法是指数字货币在每个报告日按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 如果价值高于初始成本,则较高部分计入 OCI(其他综合收益),不会增加利润。 这部分收入即使处置数字货币也不能计入利润表。 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初始成本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利润总额。 重估法只能在加密数字货币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使用。 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指出,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和负债的交易具有足够的交易频率和数量,从而使市场能够提供持续的价格信息。 在加密货币市场中,不同货币的交易深度和活跃度是完全不同的。 少量的买单和卖单就可以引起很多币种的价格大涨大跌。 仅仅存在交易和市场还不能满足活跃市场的条件,因此加密数字货币采用重估法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并不成熟。

加密数字货币作为无形资产的核算存​​在以下问题。

(1)无形资产准则一般假设该资产能够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收入。 例如,制药公司的知识产权或电影公司的版权授权用户开发和利用资产以获得长期的未来现金收入。 . 而加密数字货币则不具备该功能,无法在开发运营中产生未来的现金收入。 持有它的目的更像是一种保值,类似于持有黄金或艺术品。

(2)资产负债表一般按流动性大小列示。 流动资产可以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也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 现金是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属于长期资产。 但加密数字货币的流动性非常高,随时可以在交易所当现金处置,其在榜单中的地位应该与现金类似。

(3) 处置无形资产取得的现金,一般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 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大量数字货币,可以随时出售数字货币换取现金,现金流的健康状况非常好,但这些现金流入只能体现在投资活动的现金流中,不能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因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无法衡量持有数字货币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收入能力,尤其是依赖挖矿作为商业活动持有数字货币的公司。

(4)何时评估和计提减值是一个难点。 当市场价格远低于数字货币的初始成本价时,必须计提减值准备以减少利润。 然而,数字货币的价格每天都在大幅波动。 减值损失无法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反映数字货币真实价值的完整信息。 这些数字货币的价值可能会在报告日后的次日下跌 10%,这将直接影响公司的估值。

3. 以出售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如果公司主体能够证明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持有以销售为目的的无形资产,则该无形资产应确认为存货,适用IAS2——存货准则。 现在加密数字资产的二级量化交易公司持有多种币种。 持有数字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短期销售获利,因此其数字货币应作为存货计入报表。

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即估计售价减去相关处置的销售费用)孰低的原则计量。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价的,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相应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利润。 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有迹象表明前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在每个报告期末,需要评估资产的可转回金额。 可转回金额确认为收益,相应增加当期利润。 但与无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一样,可转回的利润不能超过该资产前期累计减值准备,即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涨超过其初始成本,超出部分部分不可撤销确认,也不可入场盈利。

IAS2允许商品交易商或经纪人(Commodity Trader or Broker)对存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即公允价值变动必须随时计入当期损益。 加密数字货币可视为商品,IAS 2也规定交易经纪人或交易员是指代他人或为自己买卖商品的人。 加密数字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等公司持有多种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短期销售获利,因此其数字货币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存货,即使那些加密数字货币不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但是,如果持有加密货币的目的是作为长期投资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对冲,则不能归类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以销售为目的的持有货币。

4. 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数字货币

目前大部分私募Token基金直接以主流数字货币(BTC或ETH)募集资金,然后通过参与区块链项目一级市场融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以追求高投资回报。 基金募集后持有的BTC或ETH存放在企业钱包内,仍按无形资产成本法核算。 这个“本位币”科目类似于传统权益基金会计科目中的“银行存款”科目。

私募Token基金在一级市场投资区块链项目时,会签订投资合同。 项目方主网上线后,基于自有网络的数字货币将按照一定的兑换比例发行给投资基金。 与区块链网络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即Utility Token融资方式),或代表项目方某些资产的部分权益(即Security Token融资方式)。 目前,私募Token基金会伺机抛售项目方的数字货币以追求高额回报,符合持有区块链项目数字货币换取这些投资的目的,以进行投资。 . 根据最新的IFRS 9,这些数字货币交易频繁,以交易获利为目标,可以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计量。 该等项目方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价值按照Token Fund投资相应数量的BTC或ETH时的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计量以项目方数字货币在中国的公开交易价格为准二级市场。 每个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难点在于,加密数字货币需要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很多项目方的数字货币没有足够的交易频率和数量,无法让市场提供有效的价格信息。 即使少量出售数字货币,价格也会大幅下跌,难以判断公允价值。 因此,对于交易不活跃的数字货币,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数字货币进行估值。

五、监管政策的新挑战和深远影响

加密数字货币是新时代新技术的产物。 它所依赖的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是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但在实践中,大家依赖于现有的会计准则框架来寻找合适的计量和确认方法。 ,以及财务报告列表位置。 对于新事物的诞生,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会计准则都没有强烈的要求和动机来制定加密数字货币的标准,而是倾向于提供原则性的指导,并利用现有的框架来判断数字货币的计量。 但指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主观判断,比如判断主营业务为挖矿的公司挖出的加密数字货币是为了出售数字货币,还是为了长期持有数字货币。长期持有; 从区块链项目中获得的数字货币是否已获得项目方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或获得现金或金融资产的权利; 一些在中型交易所交易的数字货币是否有活跃交易; 它们是否在不活跃的市场中交易 如何衡量数字货币的公允价值等。 这些模棱两可的情况下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会影响报告的列报和信息的传递。

新的财务报告条例的制定需要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参与,也需要与正在发生变化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证券法规和税收法规相结合。 区块链项目方在募集资金时,通过在网络上销售后期开发的产品或服务,发行效用代币(Utility Token)。 记录递延收入(负债)。 主网上线时,项目方履行承诺,发放投资人自有数字货币,收益确认,递延收益减少。 然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1月16日发布了关于数字资产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告,严词表示,数字资产发行应严格判断是否应根据证券法注册发行,并对不遵守证券法的人进行处罚。 注册发行区块链项目公司。 在证券发行的框架体系下,区块链项目方在发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时,所募集的比特币或以太坊币作为无形资产借记,并可能贷记数字资产权益(equity),将完全不同于以往实用型代币发行的会计处理。 如果部分按照效用型代币发行的数字货币在过去一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新评估为证券,那么证券法规对数字货币发行的解释或意见将对这些数字货币的会计处理产生重大影响。区块链项目方。 税收规则的更新对区块链项目发行数字货币的影响也很重要。 实用型代币的发行会增加收入关于比特币为什么不是货币论文,需要纳税,但如果安全型代币包含在股权中,则不需要纳税。 但美国目前的数字货币税收规则仍沿用美国国税局2014年发布的第21号指引,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作为财产征税。 即使发行人根据证券法发行数字货币,所募集的虚拟货币也有可能被征税。

区块链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体系的设计。 无论是证券监管、税收监管,还是会计准则的制定,都需要有一个相互匹配、相互更新的框架体系。 随着区块链行业实践的不断更新,监管框架的设计才能更加清晰和完善。 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多方参与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设计,可以促进该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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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梅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博士生导师,清华经管学院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苏世民学院课程教授。 获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学士学位,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会计与金融)博士学位。 主讲课程为财务分析与证券投资(国际MBA、会计硕士MPAcc、金融硕士、清华-哥伦比亚大学商业分析硕士、硕士MiM),获清华大学教学优秀前5%,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学优秀奖。 曾在美国旧金山资产管理公司Mellon Capital Management负责股票市场量化投资策略,并在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会计系任教。

罗梅教授长期从事证券投资研究、财务会计信息等基本面分析工作。 近期专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估值与基本面、区块链经济体的财税法规等方面的研究,股票市场研究的学术成果被《华尔街日报》等媒体报道关于比特币为什么不是货币论文,多篇论文被曾在国内外一流中英文期刊发表。 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商管理学科同行评审专家。

曾任A股及香港上市公司歌华电缆、甘肃银行、嘉楠耘智等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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